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施工阶段的建设管理,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严格投资控制,确保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管理规定。
第一条 工程设计变更,是指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由建设单位提出或施工单位提出经建设单位批准的合同工程任何一项工作的增、减、取消或施工工艺、顺序、时间的改变,设计图纸的修改,施工条件的改变,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漏,从而引起合同条件的改变或工程量的增减变化。
第二条 工程设计变更必须坚持审批严格、程序规范的原则,坚持有利于工程项目功能、质量、投资等更加优化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基建处根据学校授权,行使建设单位管理职能。项目管理(代建)单位根据建设单位的授权,参与建设过程的相应环节管理;设计单位应加强设计管理,确保施工图设计质量;监理单位应认真检查设计文件;施工单位应详细核对设计文件。各单位应互相配合,从源头上严格控制工程变更次数,最大限度地减少工程变更。
第四条 工程实施过程中,必须加强设计、施工等合同实施内容的论证;加强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审核;坚持和强化开工前的图纸审核和交底;加强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预先研判施工条件改变可能造成的影响;充分考虑使用单位需求、消防等政府部门的规范要求以及不可预见因素等的影响。
第五条 工程设计变更及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1、确保结构安全、改善使用功能、合理控制造价和方便施工、安全施工,保证施工质量和工期。
2、务必实事求是,控制成本,严禁弄虚作假,严禁迎合承包人利益而变更。
3、符合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严格控制工程建设投资和工期。
4、严格遵守“先批准,后变更;先变更,后实施”的原则,未经审批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
第六条 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及实施
1、施工总承包合同签订后,学校基建处应要求施工单位按合同及招投标文件约定及时调整施工图预算,对招标清单内容与开工后施工图纸的差异部分通过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流程予以确认。
2、工程实施过程中,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上报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监理单位加强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并与招标、投标文件进行比对;学校基建处应对由于技术条件、施工工艺、顺序、工期等引起的变化进行充分论证。由于学校原因需要增加投资的,应经设计单位、造价单位测算后,在不超出工程概算的基础上,报学校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专题会议讨论,经校长办公会审定,再进行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流程。
3、工程实施过程中,因变更涉及付款方式改变的,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进行约定。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施工图纸经过审图单位审核后,若因建筑的使用功能或设备运行需求提出工程设计变更,在概算不变基础上,需经学校基建处报学校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按照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流程实施。
第八条 工程设计变更的手续办理一般由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提出,说明变更理由及分析因工程设计变更对工期、投资、质量等的影响。参建其他各单位或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进行会签或审核。
第九条 学校基建处项目负责人组织各参建单位对工程设计变更的技术分析、投资控制、进度影响进行评估,结果报学校基建处处务会研究后由处长签署意见。
第十条 工程设计变更内容应达到相应施工图设计文件深度,由学校基建处组织审核,必要时按规定送审图单位审定。设计单位提交的变更资料由基建处按设计文件发放程序归档。
第十一条 单项工程设计变更增加或减少预算,按照《福建商学院财务支出审批暂行办法》(闽商院发〔2017〕78号)中规定的审批权限执行。若增加或减少预算超过5万元(含5万元),需经学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批。
第十二条 工程设计变更须填写“工程设计变更审批表”, 技术核定须填写“工程技术核定单”。
第十三条 工程变更实施前,应有经建设单位批准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工程设计变更通知单、变更设计说明和(或)设计图纸等。
第十四条 由学校提出的设计变更要求,由学校基建处负责书面通知设计单位,由设计单位作出设计变更图(或变更通知)经基建处确认后下发。
第十五条 承包人或监理人要求对施工图作出变更,应将书面变更报告报学校基建处,按学校经费支出审批程序批准后,由基建处负责书面通知设计单位作出变更。设计单位根据变更报告的要求,合理作出变更,并将设计变更图(或变更通知)交基建处确认后下发。 建设项目管理小组在讨论设计变更方案时,应通知项目负责人参加。
第十六条 设计变更应与工程进度同步,不得事后补图。特殊情况按校长办公会纪要先行施工,但应及时补办设计变更手续。否则,该设计变更图(或变更通知)为无效变更图(或变更通知),不能作为办理竣工资料和办理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十七条 设计变更应由设计单位出变更图(或变更通知),经学校基本建设工作领导组一致同意确认方为有效。设计变更图(或变更通知)应由学校基建处发给承包人和监理人。未经建设项目管理小组同意并书面确认的设计变更(或变更通知),不能作为施工和办理结算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