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工作,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工作水平,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通知》(教财〔2000〕16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04年教育部令第17号)、《中国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4号—高校内部审计》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学校范围内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工程和修缮工程。资金来源包括财政拨款、单位自筹、社会捐赠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对建设工程项目资金运行阶段中经济管理活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四条 监察审计处代表学校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结算审计,也可由监察审计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实施,委托费用按规定列入工程建设成本或相关费用。
第五条 监察审计处根据审计需要,对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的隐蔽工程和变更项目等进行抽查和复核。
一、对于隐蔽工程,按设计图纸施工的,由主办部门监督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严格按规范要求组织施工,并督促做好相关过程的内业资料;因变更等原因产生的隐蔽工程增量,一般应拍照取证并三方签字确认。
二、对于变更项目,主办部门应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办理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签证单应按财政厅评审中心的规定格式填写,明确工作内容、工程量(应出图或有计算公式)和设备材料的品牌、规格、型号、厂家等内容,如需确认价格的,要在市场调查的基础上签署单位意见并签章。签证单要有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委托监理单位的)及主办部门现场代表、造价人员等单位相关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
三、主办部门对工程的建设质量及相关报送资料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监察审计处根据审计需要进行必要性的抽查和复核。对签证不规范、内容不完整、签证不实和不合理的,结算审计时不予确认。
第六条 建设项目应严格实行投资控制与概预算管理。主办部门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工程项目的概预算进行审核,并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经批准的项目概预算是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不得随意突破。如需调整,应按项目决策和概预算控制的有关程序和规定要求履行报批手续。竣工结算审计时,应附上同意调整概预算的相关审批文件资料,否则不予审计。
第七条 监察审计处对以下工程组织竣工结算审计:
一、所有基本建设工程,按财政厅有关规定报送审核;
二、单项结算送审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的修缮工程,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
三、单项结算送审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修缮工程由监察审计处负责竣工结算审核。
第八条 提交审计时,主办部门应对施工单位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施工单位提供的资料主要包括:
一、工程立项审批文件及概(预)算调整相关文件;
二、工程项目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投标答疑纪要;
三、施工合同及其补充协议;
四、设计变更、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必要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含影像资料);
五、工程招标时的施工图纸、竣工图纸、工程验收竣工报告;
六、工程竣工结算书(含电子文档)、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算书或招标控制价、工程量计算书(含电子文档)、主要材料及设备的品牌、型号、规格和价格清单;
七、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劳保核定卡;
八、有关会议纪要、委托情况登记表(抽签表)
九、经主办部门、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认可的其他与工程价款有关的有效文件。
第九条 监察审计处按以下程序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审计:
一、监察审计处在收到完整结算资料后,自审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如遇特殊情况或较大项目,审计时间可酌情延长,但最长不超过60个工作日。在审计过程中如发现资料不全需要补充,或因存在争议、有关单位不配合等原因导致审计中断,审结时限相应顺延。
二、主办部门应在收到审核意见后14个工作日内及时组织施工单位核对,并将同意或予以修改的书面反馈意见递交监察审计处,逾期不递交的,视同认可。
三、监察审计处在收到反馈意见后14个工作日内组织与施工单位复核,经核对无异议签字确认后,监察审计处或由受托中介机构出具结算审核报告。
第十条 当主办部门或施工单位对审计结果有异议的,按以下几个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一、对工程定额理解或计算有争议的,以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的解释意见为准;
二、对设计变更签证有争议的,以主办部门签署确认的意见为准;
三、对施工现场签证内容有争议的,工程量以现场复核、检测、计量为准;工程价格以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为准,但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工程造价审计中介机构的委托。工程造价实施委托审计时,由监察审计处从学校动态管理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库中选择。
第十二条 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计。财务处是主管学校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职能部门,对建设项目资金运行的全过程履行会计监督职责,根据建设项目完成情况,有关财务制度、会计制度要求配合基建处及时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提交监察审计处进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审计完成时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纳入省级财政决算审核管理范围的基本建设项目,其竣工财务决算按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报送审核。
第十三条 工程审核结束后,主办部门将结算材料归档,监察审计处保留结算报告电子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学校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之处,以本办法为,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