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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商学院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发布时间:2019年03月04日 11:58 浏览人数:

闽商院发〔201859

 

关于印发《福建商学院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

《福建商学院合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8年第二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大家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件:福建商学院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福建商学院

                             201853

 

附件

 

福建商学院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各类合同行为,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提高办学效益,促进学校改革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以学校为主体,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书面合同。

第三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全面监督的合同管理体制。学校合同管理的目标是:规范合同行为,加强监督管理,努力做到低成本控制,低风险运行,高起点定位,高效率管理,确保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学校聘请常年法律顾问负责对学校拟订合同的内容和条款提出法律建议,协助审核、修改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书,并接受法律事务咨询。学校可根据需要,联系校内外法律专家参加重大合同的起草、修改和审核;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

第五条 校长全面领导学校合同管理工作;分管校领导、合同综合管理部门、承办部门和其它相关部门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合同管理职责。

第六条 学校举办或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管理合同事务。

第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合同审批权限、流程、订立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合同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八条 办公室是学校合同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合同承办部门的合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学校合同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

(二)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合同管理中的法律服务联系工作;

(三)受学校委托参与有关重大合同的洽谈等工作;

(四)负责综合性合同事务的管理;

(五)协助督促合同履行和处理合同纠纷;

(六)负责合同的用印管理、分类编号、登记备案、归档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合同承办部门是指负责订立和具体实施合同的相关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合同项目的可行性调研和合同对方的资信调查,对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可行性、效益性负责;

(二)负责组织合同的谈判及签订工作,组织学校相关部门人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合同事项按程序进行研究、审议、决策,并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的签署工作;

(三)负责合同的全面履行,确保合同的顺利实施,履行中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并积极解决;负责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活动;

(四)负责编制部门合同汇总报表,总结上报部门年度合同签订、履行情况;负责建立部门合同档案,妥善保管合同及相关资料。

第十条 合同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管理部门的工作内容或部门职能的,根据合同性质或主要条款确定管理部门;不能确定的,原则上由合同经费管理部门负责。

第三章 合同的审签

第十一条 合同在签订前必须经过监察审计处、财务处、与合同相关的部门会签,法律顾问审核并会签;涉及重要重大的合同,法律顾问应出具合同审查法律函合同承办部门必须填写《福建商学院合同审签表》,连同合同审查的有关原始材料(如招标文件等)一并按程序提交审查。涉及经济利益的合同须经财务部门会签,若不涉及经济利益,财务部门可不会签。

第十二条 监察审计处负责合同订立的程序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财务处负责对合同明确规定的财务结算管理进行审查把关,主要对合同签订和履行全过程的资金计划、合同金额、结算、收付款方式等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 与合同相关的部门负责审查与其部门业务相关的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凡经资产管理处招标的合同须经资产管理处会签,负责审查合同相关内容是否与招标文件一致。

第四章 合同的签订及履行

第十六条 签订合同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守学校合同管理制度,贯彻平等互利、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第十七条 合同原则上应采用国家有关部门统一制定的格式文本,凡国家规定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的,必须采用标准文本。

第十八条 以学校名义订立的合同,不得在空白文本上盖章,严禁以传真的形式传送双方签字盖章的合同,如有特殊情况,须经法人代表批准。签订的合同一般应选择我方注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校长是学校合同的法定签署人。校长有权委托代理人签署合同。委托签订合同,签约人必须本着对学校负责的态度行使签约权。

单项合同金额在人民币5万元以下且经资产管理处招标的,由校长授权资产管理处负责人签字,未经资产管理处招标的, 由校长授权合同承办部门负责人签字;

单项合同金额5万元以上(含5万元)、30万元以下的由校长授权分管业务、资产管理的校领导签字,非招标合同由分管业务的校领导签字,并报校长审阅;

单项合同金额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及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由分管业务、资产管理的校领导审签后报校长签字;

三重招标代理服务、工程造价咨询等合同由校长授权资产管理处负责人签字。一般人事合同由校长授权人事处负责人签字。

第二十条 合同用印时,合同承办部门应将原件及合同审签表留存一份至档案室保管并归档。合同承办部门应指派专人,负责建立电子和纸质合同档案。合同档案包括:合同文本及初审稿、合同履行期间所有与合同有关的文书、资料(含补充协议、会议纪要、书面签证、变更文件、往来信函、履行记录及索赔报告等)。合同档案应在合同履行完毕30日内移交档案室保管。

第二十一条 合同一经签订,承办部门应督促签订合同的对方单位认真履行合同,加强对合同履行的动态监督,切实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信誉。在合同履行中遇履约困难或违约等情况应及时向分管校领导汇报;如发现可能发生合同纠纷的,要及早做好准备,妥善处理。

第二十二条 财务处应会同合同承办部门按照规定严格履行合同的收付款工作。合同履行情况经有关部门验收核定后,财务处才能办理项目结算。履行经济合同时,涉及到收入的,其收入均全额交财务处;涉及支出的,一般应以银行转账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支付方式。

第二十三条 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以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货物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问题为准。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四条 合同承办部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认真履行合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因情况发生变化或出现不可抗力需要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先与对方进行协商,达成一致书面意见后,送学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能变更。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一律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十五条 变更合同提交审查审批时,必须书面说明合同变更的理由、变更的内容、与原合同的关系等。合同变更后,合同编号不予改变,原合同收回并统一归档。变更或解除后的合同纳入本办法规定的管理范围。

第二十六条 续签合同在提交审查和审核时,必须提供原合同原件以及续签合同与原合同的关系、条款变化等方面的说明,供合同审查审批部门参考。续签合同的程序同签订合同的审批要求一致。

    第二十七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应由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具体处理,必要时可请法律顾问帮助解决,发生的合同纠纷要及时向学校领导报告。

第二十八条 在合同纠纷处理过程中,能协商一致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方能生效。经协商无法解决或有必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合同纠纷,应当在规定的时效内,经学校领导批准,提交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六章 罚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追究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校内行政责任;给学校造成损失的,追究当事人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送交国家司法机关处理:

(一)非授权范围内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的;

(二)超越代理权限或滥用代理权的;

(三)与合同相对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学校利益的;

(四)在合同签订和履行中未尽注意义务,或者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处理,致使学校利益受到损失的;

(五)利用学校合同谋取私利或从事其他违法行为的;

(六)未及时处理合同纠纷,或者擅自放弃权利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纪律的行为,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第三十条 在合同签订、履行及善后处理问题上,由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不遵守合同规定、弄虚作假或者工作失误,导致学校义务增加、权利减少和丧失的,学校将对有关责任者予以处理,并责令有关部门与单位或个人予以补偿。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有关规定不相符的,以国家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福建商学院校长办公室                     201853日印发

福建商学院合同审签表

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FS2018000--- (由办公室统一编号)

合同标的金额:

合同对方单位名称:

合同起讫:                 

         --                

经办人及联系电话:

合同承办部门意见

 

   字:                 

法律顾问意见

 

   字:                  

合同相关部门意见 

(此栏目可视实际情况填写)             字:                

财务处

意见

 

(不涉及经济利益的,此栏可不会签)     字:                  

监察审计处意见

 

     字:                   

分管校领导意见

业务分管校领导签字:          资产管理分管校领导签字:

 

                              

5万及以上,30万元以下合同)     

校长

意见

30万元及以上、三重一大合同)        字:                 

备注:此表与正式签订的合同一并存档。各相关人员应在表格内签署具体意见。单项合同金额在人民币5万元以下且经资产管理处招标的,由校长授权资产管理处负责人签字,未经资产管理处招标的, 由校长授权合同承办部门负责人签字;单项合同金额5万元以上(含5万元)、30万元以下的由校长授权分管业务、资产管理的校领导签字,非招标合同由分管业务的校领导签字并报校长审阅;单项合同金额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及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由分管业务、资产管理的校领导审签后报校长签字。三重招标代理服务、工程造价咨询等合同由校长授权资产管理处负责人签字。一般人事合同由校长授权人事处负责人签字。

     

福建商学院合同变更审签表

原合同名称:

原合同编号:

现合同名称:

现合同编号:

合同标的金额:

合同对方单位名称:

合同起讫:              

    --              

经办人及联系电话:

承办部门情况说明(必要时可另附材料说明)

                   字:              

法律顾问意见

 

                   字:              

合同相关部门意见 

(此栏目可视实际情况填写)              字:              

财务处

意见     

(不涉及经济利益的,此栏可不会签)      字:             

监察审计处意见

 

  字:              

分管校领导意见

业务分管校领导签字:          资产管理分管校领导签字:

 

                             

5万及以上,30万元以下合同)    

校长

意见

 

30万元及以上、三重一大合同)       字:              

     

注:此表与正式签订的合同一并存档。各相关人员应在表格内签署具体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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